邢台市宝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邢台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终37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田,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十里亭村。

法定代表人:周静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辉,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忠祥,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召茹,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邢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忠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永胜

审判员  毕建军

审判员  郑延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姿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