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终37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田,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十里亭村。
法定代表人:周静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辉,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忠祥,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召茹,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邢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忠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永胜
审判员 毕建军
审判员 郑延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姿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