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终3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艳丽,邢台市桥西区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邢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十里亭村西南赞孔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3360722516。
法定代表人:周静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鹏,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沙河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温立营
审 判 员 葛丽娟
审 判 员 田建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杜安龙
书 记 员 郭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