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宝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邢台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终3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艳丽,邢台市桥西区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邢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十里亭村西南赞孔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3360722516。

法定代表人:周静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鹏,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沙河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温立营

审 判 员 葛丽娟

审 判 员 田建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杜安龙

书 记 员 郭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