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市政工程公司

原告***诉被告东宁市市政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6民初581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恩东,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宁市市政工程公司,住东宁市。

法定代表人:周凤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宁市市政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以双方在另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需要另外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宗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