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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泽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闸民催字第8号
申请人上海泽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颖。申请人上海泽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20日、金额为6,000元(人民币,下同)、收款人为苏州市原鑫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为上海泽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0、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路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泽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申请人上海泽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缴),均由申请人上海泽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