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众鑫建筑工程队

洮南市众鑫建筑工程队对白城庞大华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802财保79号
申请人洮南市众鑫建筑工程队
代表人**,系该工程队业主。
被申请人白城庞大华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洮南市众鑫建筑工程队因与被申请人白城庞大华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工程款纠纷,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白城庞大华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一台极光蓝珠光漆十代雅阁轿车(价值约为165,000.00元)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和***名下位于白城市民主西路33-2号楼4单元5层西户,建筑面积119.11平方米,权证号吉(2017)白城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洮南市众鑫建筑工程队人民币165,000.0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白城庞大华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一台极光蓝珠光漆十代雅阁轿车(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65,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二年;
二、查封担保人***(身份证号×××)和***(身份证号×××)名下位于白城市民主西路33-2号楼4单元5层西户,建筑面积119.11平方米,权证号吉(2017)白城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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