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彩动广告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26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民初2459号
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工业功能区。
诉讼代表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赵静,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彩动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彩动广告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楼全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郑淑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