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荆州路灯管理局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21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民初2382号之一
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工业功能区。
诉讼代表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赵静,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路灯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勋,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路灯管理局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杜珊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孙益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