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中锐电子厂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27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民初2448号
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肖东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赵静,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中锐电子厂。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兰墅桥村。
代表人:施文华,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中锐电子厂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志军
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
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代书 记员 施椿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