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金宏电器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13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民初2397号
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工业功能区。
诉讼代表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赵静,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金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东产业功能区永兴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方安林,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金宏电器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杜珊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孙益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