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贝尔自动化设备厂

宁夏中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诸城市万利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06民初8688号之一
原告:宁夏中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冯锡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荣华,宁夏睿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万利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徐桂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诸城市贝尔自动化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原告宁夏中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万利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诸城市贝尔自动化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宁夏中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中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中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5元,减半收取3912.5元,由原告宁夏中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翟志强
人民陪审员  楼贺春
人民陪审员  汪淑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于 楠
书 记 员  张晓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