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杰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杰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财保58号

申请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合江县佛荫镇美食街C区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CNN8Y。

法定代表人:周德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华,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杰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星辰路64号1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TC87U。

法定代表人:李开蓉,负责人。

被申请人:苏利,男,生于1982年2月16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

申请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杰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杰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利名下价值73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周解道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客运中心联建房一套(房权证号:合房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杰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利名下价值7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但未提供相关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故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傅德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