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27民初6023号
原告:太康县漳岗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县高贤乡漳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河南省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七米路东三十牌第五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太康县漳岗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2018年12月24日原告太康县漳岗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与被告河南省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漳岗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犯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康县漳岗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与被告河南省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50元,保全费2320元,以上共计5370元由原告太康县漳岗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