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太康县漳岗商砼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省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27民初6023号 原告:太康县漳岗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县高贤乡漳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河南省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七米路东三十牌第五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太康县漳岗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2018年12月24日原告太康县漳岗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与被告河南省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漳岗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犯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康县漳岗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与被告河南省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50元,保全费2320元,以上共计5370元由原告太康县漳岗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