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兴奥建筑器材有限公司、四川中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4财保261号
申请人:河北兴奥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议论堡乡议论堡大街村。
法定代表人:王占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甜甜,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维,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方山社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毛燕。
被申请人:佛山市钻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桂和路铁路桥东侧(自编**)(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李文华。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第**自编**房。
负责人:杨荣灿。
申请人河北兴奥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钻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1375.2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2001375.27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兴奥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钻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1375.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兴奥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唐湘鄂
书 记 员  梁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