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430号
申请人:泸州市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二期D区LM—4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57Y9U6J。法定代表人:先春涛。
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龙马大道三段77号1栋8楼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M3Q71P。法定代表人:黄文革。
申请人泸州市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6089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泸州市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60896元的财产。
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启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