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336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顺捷钢模租赁站,经营场所地石洞镇岳坡山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22GAH7A。
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M3Q71P。
法定代表人:黄文革。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334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价值110000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傅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童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