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4725号
原告:泸州市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二期D区LM-4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57Y9U6J。
法定代表人:先春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丽,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川南临港片区龙马大道三段77号1栋8楼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M3Q71P。
法定代表人:黄文革。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钰,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泸州聚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马潭分公司,营业场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安宁大道一段176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6U1QM5A。
负责人:谢艾。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绍清,男,汉族,1989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泸州市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泸州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泸州聚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马潭分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泸州市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4元,减半收取2607元,保全费1824元,共计4431元,由原告泸州市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方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