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龙马潭区丰恒钢管租赁站、泸州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5924号
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丰恒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龙马潭区鱼塘街道王庄村大坪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B1JMB5A。
经营者:贾晓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本权,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泸州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68号龙驰集团商业楼4楼(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M3Q71P。
法定代表人:黄文革。
被告:泸州聚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马潭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鱼塘镇民兴路二段215号12幢9层1单元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6U1QM5A。
负责人:谢艾。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丰恒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泸州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聚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马潭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丰恒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丰恒钢管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丰恒钢管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泸州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聚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马潭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丰恒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熊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