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龙马潭区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泸州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3587号
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龙马潭区鱼塘街道王庄村大坪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3J0DX7J。
经营者:胡德会。
被告:泸州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龙马大道三段77号1栋8楼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M3Q71P。
法定代表人:黄文革。
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泸州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