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民初124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思宇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浏阳市北盛镇拔茅村羊角组。
经营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经济开发区通海路(御**都B栋2805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思宇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湖南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湘0603民初124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解除保全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思宇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