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民初1240号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思宇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浏阳市北盛镇拔茅村羊角组。
经营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经济开发区通海路(御**都B栋280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思宇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湖南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思宇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收益,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收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思宇建筑器材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