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民初1240号之一
原告:浏阳市北盛镇思宇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浏阳市北盛镇拔茅村羊角组。
经营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经济开发区通海路(御**都B栋28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浏阳市北盛镇思宇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浏阳市北盛镇思宇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北盛镇思宇建筑器材租赁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浏阳市北盛镇思宇建筑器材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7.78元,减半收取2913.89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433.89元,由原告浏阳市北盛镇思宇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