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021民初1884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湖南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永济乡擂鼓台村(科德商贸办公楼)6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81元,减半收取计15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