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702号
申请人:泸州市同泸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
法定代表人:肖波。
被申请人:泸州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
申请人泸州市同泸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7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泸州市同泸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波用其名下车牌号为川E0××××的轻型多用途货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泸州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75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泸州市同泸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波名下车牌号为川E0××××的轻型多用途货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郭 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禹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