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科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科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力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2执恢42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科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66号院绿城数码大厦1号楼7层07001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力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农业路天明路怡丰新都汇8号楼12层12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豫0102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9日恢复立案执行。在首执案件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恢执案件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10月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信息;2、于2018年11月29日派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并张贴传票,经查找至今仍无确切下落;3、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4、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附风险提示,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措施;5、于2018年12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郑州科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征询其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2执恢4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费3173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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