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蓉成建材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6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8栋2单元13层。
法定代表人:叶美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燕,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蓉成建材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永兴街道办事处土主庙街44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董事长。
上诉人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蓉成建材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1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666.02元,减半收取25,833.01元,由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唐欣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