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政科风机有限公司与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11民初674号
原告:四川政科风机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崇安路93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洁(特别授权),系四川鼎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8栋2单元13层。
法定代表人:叶美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锡常(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政科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政科风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以本案诉求已在(2020)川1011民初673号案件中一并调解处理为由,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政科风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政科风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政科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