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与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7590号
原告:***,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超,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8栋2单元13层。
法定代表人:*美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第三人:安徽高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旗麓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高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高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高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其对被告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高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金龙
书记员何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