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620号之二
原告: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土城镇土城街社区0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22ACT1H。
法定代表人:陈相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飞,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3LFF2F。
法定代表人:李潮涌。
被告:***,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龙马县。
原告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叶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