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与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620号之二

原告: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土城镇土城街社区0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22ACT1H。

法定代表人:陈相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飞,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3LFF2F。

法定代表人:李潮涌。

被告:***,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龙马县。

原告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叶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