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27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土城镇土城街社区0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22ACT1H。
法定代表人:陈相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飞,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3LFF2F。
法定代表人:李朝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文超,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郎镇分公司。住所地:古蔺县二郎镇二郎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2YAM88G。
负责人:赵俊。
被申请人:潘林利,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被申请人:刘定猛,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郎镇分公司、潘林利、刘定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的(2021)川0525民初2763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2021年9月3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古蔺县相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郎镇分公司、潘林利、刘定猛的民事案件已经调解,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郎镇分公司、潘林利、刘定猛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价值500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秀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