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恒鑫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樟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民初749号
原告:吉安市恒鑫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敦厚镇高速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098082074B。
法定代表人:肖芳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福星,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湖田镇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667463548F。
法定代表人:易挺,总经理,、。
被告:吉安市吉州区樟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樟山镇金牛广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030148087569。
法定代表人:龙正华,镇长。
原告吉安市恒鑫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樟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立案受理。2020年1月24日,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本案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安市恒鑫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晓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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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