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27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被执行人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湖田镇集镇。
法定代表人:易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5民终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97096元,截至2021年9月18日已执行到位标的款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华兵
审判员 周军华
审判员 刘 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