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281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湖田集镇明月华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667463548F。
法定代表人:易挺。
原告***与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