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02民初4959号
本院2020年12月22日对原告***诉被告李春根、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地发公司)、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峰公司)、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赣0902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2828元,由被告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2828元,鉴定费42000元,共计54828元,由被告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孙慈亭
人民陪审员 敖高生
人民陪审员 黄 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