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仕腾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仕腾建筑有限公司与泌阳县溢佳香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6民初3303号
原告:河南仕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071390202C。
法定代表人:常俊安,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溢佳香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棠西北路与双槐路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生,住泌阳县。
被告:泌阳县金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棠西北路与双槐路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生,住泌阳县。
原告河南仕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泌阳县溢佳香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泌阳县金臣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认为,原告河南仕腾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法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河南仕腾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成星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