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6民初1882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华鹏,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仕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071390202C。
负责人:常俊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仕腾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炳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兴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