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6民初22号
原告:河南仕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常俊安,任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胜,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仕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仕腾建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仕腾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仕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仕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自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