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XX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9民初86号
原告:陕西新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XX堡县。
法定代表人:慕建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招招,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牟宏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新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七日立候受理。原告陕西新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新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陕西新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辛润书
二〇二〇年五年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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