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988号
***、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民祥矿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民祥矿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榆中民二终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民祥矿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民祥矿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9493.35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民祥矿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民祥矿务有限公司负担。现款项兑现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民祥矿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