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民祥矿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杨伙盘煤矿、榆林市榆神经济开发区民祥矿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821民初5531号
原告:***,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现住府谷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杨伙盘煤矿,住所地:神木市店塔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省府谷县府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民祥矿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神经济开发区店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安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贾小斌诉被告榆林市杨伙盘煤矿、榆林市榆神经济开发区民祥矿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拟私下寻找被告和解处理,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榆林市杨伙盘煤矿、榆林市榆神经济开发区民祥矿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