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

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与宜昌兴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3民初1740号之一
原告: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970871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兴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城东大道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7076425X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兴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9)鄂0503民初17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宜昌兴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宜昌兴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给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宜昌兴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的冻结及解除对宜昌兴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宜昌兴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的冻结及解除对告宜昌兴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巧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