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

***与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5民初2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93年3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兴山县。
被告: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97087126,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鸡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于2020年2月3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