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

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与宜昌兴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3民初1740号
原告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兴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
本院认为,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宜昌兴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宜昌兴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萍
法官助理  陈艳梅 书 记 员  高巧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