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

***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5民初482号
原告(反诉被告):***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971860030。
法定代表人:梅江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剑,男,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鸡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97087126。
法定代表人:李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审理期间,双方均提出已达成和解。***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衷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