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

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全州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执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鸡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全州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8128499,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城市中央广场南区24栋1层01033室。 法定代表人: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市金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216652P,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凌云大道1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全州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金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34166元(其中截至到2022年5月30日的利息116666元);2022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支付,(截至到2022年8月31日,暂计算为17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未履行的部分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据实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利息为8050元);负担诉讼费213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8950元、律师费150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申请费10675元,以上共计838141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全州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金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83814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