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

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全州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鸡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全州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8128499,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城市中央广场南区24栋1层01033室。 法定代表人: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市金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猇亭区凌云大道1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全州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金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鄂0505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各方当事人达成的下列协议:一、被告湖北全州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宜昌市金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欠付原告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3018368元、截至2021年4月10日的利息826740元、2021年4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341276元、自2022年1月1日起的利息(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保全保险费8950元,定于2022年1月28日前支付2186384元(本金1018368元、利息826740元、利息341276元);余下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150000元、保险费8950元,定于2022年5月30日前付清。二、如被告湖北全州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宜昌市金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有权自被告逾期次日起对余下所有欠款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如被告湖北全州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则在付款后有权向被告宜昌市金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被告湖北全州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宜昌市金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原告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已缴纳,不再申请法院退还,由被告湖北全州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宜昌市金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 该民事调解书已于2022年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就全部欠款827466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北全州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142216元,本、息合计642216元。 二、被执行人湖北全州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213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8950元、律师费150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申请费10675元。上述款项限被执行人湖北全州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金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立即付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