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民初2299号
原告: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鸡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970871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志成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50号1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3605154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志成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市名之窗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