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南铁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福州闽江石材有限公司与福建东南铁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04民初3402号
原告:福州闽江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东南铁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时**。
原告福州闽江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东南铁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福州闽江石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州闽江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谋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