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执43号 申请人:***,男,1956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163580994R。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民终14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岛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案执行立案前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