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18445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2号楼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朱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娜,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路尚水园1号楼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李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伟,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宿舍代理人:赵紫薇,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娜,被告(反诉原告)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伟、赵紫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88 480元;2.判令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质保金44 240元;3.判令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8 480元为基数,按照LPR4倍标准,自2020年3月17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4日,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陶瓷膜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陶瓷膜组件10套。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然而被告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安装调试款。截止2021年4月13日被告仍欠原告到期调试款88 480元,故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的产品提供后出现膜片漏水、水管、接头破裂等情况。我方现仍在维护状态中,更换大量产品,重新安装调试,致使工期延期,业主方罚款,现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反诉原告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陶瓷膜组销售合同》及附属协议、《工艺调试技术服务调试协议》、《补充协议》;2.判令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付货款752
080元及技术服务费用94 800元;3.判令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损失595 240元;4.判令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用。事实与理由: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陶瓷膜组销售合同》《技术要求承诺》等一系列协议,根据上述协议,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陶瓷膜组件产品及其安装、调试、维护、培训等服务。在合同履行期间,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合同义务,致使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造成了需支付重新委托检测费用、因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环保事故,被甲方罚款500 000元等损失。此外,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还存在供货拖延、零散发货、未按合同约定安装调试、设计不合理无法实现效果等问题,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反诉至法院。
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我方已经提供合格证。补充协议不是和我公司签订的,与我公司无关。我方认为没有返还货款没有依据,损失的造成也与我方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哈拉沟副井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开拓准备中心生活污水厂提标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中国神华公司、沈阳皓天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且协议中对工程承包内容水质进行了规定。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认可该证据关联性,本院认为,该签订合同的双方均非本案的当事人,故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
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工艺调试技术服务调试协议》及《补充协议》,拟证明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第三方检测达标即为双方所签订的《工艺调试技术服务调试协议》执行完成的最终结论。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认可该证据关联性。本院认为,该证据非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署合同,故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
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检验检测报告》,拟证明检测检验结论为悬浮物不符合标准,因此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认为检测报告不是完整版,悬浮物不符合双方约定标准,污水处理后悬浮物不达标有很多原因,不能证明我方设备不达标。本院认为,该证据形式完整且与原件核对无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
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矿业服务公司关于“哈拉沟副井生活污水处理厂水质在线检测数据超标”责任追究报告》、《关于哈拉沟副井生活污水处理厂、开拓准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情况汇报》、《开拓准备中心提标改造工程存在问题》四份文件,拟证明中国神华公司对于哈拉沟副井生活污水处理厂、开拓准备中心生活污水厂所处理的污水厂进行责任追究,罚款50万元。证明两个污水未达到处理能力,存在大量问题,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认可该证据关联性,本院认为,该证据形式完整且与原件核对无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
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现场更换设备、污水检测不合格、膜片、水管等产品破裂不合格的视频、图片,拟证明哈拉沟副井生活污水处理厂、开拓准备中心生活污水处理不合格、设备不合格的情况,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称视频图片没有形成时间,看不出来设备是谁供给的,也不知道所什么原因破损的,对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形式完整且与原件核对无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安装调试合同》、收条、收据,拟证明哈拉沟副井生活污水处理厂、开拓准备中心生活污水处理不合格、设备不合格的情况,且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更换装备、进行维护,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此额外花费电气自动化费用、检测费、被业务罚款,给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称与其无关。本院认为,安装调试合同没有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字或盖章,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收条、收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4日,甲方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乙方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陶瓷膜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开拓准备中心生活污水厂提标改造工程即哈拉沟副井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采购陶瓷膜组件事宜达成协议。甲方向乙方销售陶瓷膜组件,合计人民币884 800元。甲方权责为:提供膜组件组装场地、提供吊车叉车等装卸工具、提供现场组装所需的电源、水源、配件保存场地、提供2~4名组装人员、膜组件吊装、进出水管、曝汽管、控制系统等施工、提供施工现场防疫物质相关文件及防疫措施;乙方权责为:对所供的膜组件产品质量负责(按技术协议执行)、负责膜组件的供货、组装和指导安装调试、乙方负责指导安装调试只限于膜组部分的范围、对甲方膜组维护人员进行膜组使用、维护、技术培训;发货及结算方式:预付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20%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玖佰陆拾万整(小写176 960元整);发货款:甲方接到乙方发货通知后5个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50%为发货款即人民币肆拾肆万贰仟肆佰元整(小写:442 400元整)、到货款:乙方发货至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15%为到货款即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柒佰贰拾元整(小写:132 720元整);安装与调试款:乙方按照约定安装完毕,通知甲方验收,双方验收后3个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10%为发货款即人民币捌万捌仟肆佰捌拾元整(小写88 480元整),质保金:合同额的5%为质保金即人民币肆万肆仟贰佰肆拾元整(小写:44 240元整),12个月后质量无异议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发货,超过10
个工作日仍不发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 10%的违约金,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项,超过 10个工作日仍不支付的。甲方按未支付款项总额的 3%日息支付给乙方违约金。甲方保证膜池前生化工艺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好氧池产水 COD 高于 80mg/),乙方提供的膜组件以产水量为最终验收标准。乙方技术人员指导将膜片和膜架组装完毕,乙方完成交货,双方进行验收,因膜组在整个水处理工艺使用的特殊性,我方给予甲方3天的膜组进出水管、曝气管的施工时间,5天生化池调试时间,开始进行膜组产水量验证,产水量达到技术协议要求,甲方支付验收款,若因以下原因,甲方应按约定支付验收款:1、甲方进水量不足,无法满足产水量;2、施工延误造成无法进水调试和验收,甲方应按约定支付验收款。3、膜组吊装进膜池后己超过 15 天甲方仍然未进行验收。4、膜池前生化池 (厌氧、缺氧、好氧)未调试成功,好氧池产水 COD 高于 80mg/L。该合同还约定了甲方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同日,买方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卖方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开拓准备中心生活污水厂提标改造工程哈拉沟副井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技术协议》(MBR膜组件)。该协议约定:卖方工作范围:(1)卖方对MBR 膜组件的全部技术、性能、设计、安全、可靠性及加工制造的部件质量全面负责。(2)卖方的工作范围包括供货范国内全部MBR 膜组件的设计、制造、试验、包装和运输,还包括对 MBR 膜组件的安装和调试进行技术指导。卖方派出技术好、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的技术人员、检查人员在 MBR 膜组件启动调试及投运期间进行远程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3)卖方提供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使用和维修的的技术文件。(4)卖方提供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并保证在 MBR 膜组件寿命期内提供备品备件。(5)卖方保证所提供 MBR 膜组件为设计思想先进、技术应用成熟、全新的、先进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6)卖方应提供详细 MBR 膜组件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7)卖方应确保供货范围完整,应满足买方对安装、调试、运行和 MBR 膜组件性能的要求,并提供保证 MBR 膜组件调试、投运相关的技术服务和配合。若在安装、调试、运行中发现缺项,卖方应补充供货,供货费用由卖方自理。(8)买方提供的技术参数为对 MBR 膜组件的最低要求,卖方应根据自己的产品以偏差表的形式提出与技术参数要求不同之处,但要求不同之处不得低于买方所提技术要求;买方工作范围(1)提供MBR 膜组件的基本参数要求;(2)提供外部环境条件、MBR 膜组件安装条件;(3)配合卖方的有关设计工作;(4)卖方设计文件的确认和MBR 膜组件的验收;(5)配合业主实施 MBR 膜组件的现场安装;检验和验收:MBR 膜组件在出厂前,卖方应根据 MBR 膜组件的性能测试和规程对每台 MBR膜组件进行测试和检验。卖方应买方出具合格证,买方可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卖方工厂对
MBR 膜组件的试验及检验工作。买方和/或其所委派的代表有权利见证卖方执行的检验和试验,并且审核卖方的数据和记录。初验:(1)卖方将膜架和膜片等膜组件发货至施工现场时进行外观和订货数量初验。(2)膜架和膜片尺寸检验、外观检验、订货数量检验;安装后验收:(1)膜组件由卖方安排2名人员进行组装,买方安排2名人工协助组装。(2)膜组组装完成后,由卖方指导吊装进膜池,卖方己经完成交货,双方进行验收;调试验收:(1)卖方提供膜组接水管和曝汽管接口数据图纸,由买方人员按膜池图纸联接进出水管和汽管;(2)买方需在保证好氧池生化调试正常,生化池产水 COD 小于 100mg/时,进入膜池,此进膜池产水量作为调试后验收数据;质量保证:(1)质量保证年限:整个项目性能考核通过后或者膜到项目现场后12个月即进入质保期,质保期为12个月......(7)在质保期内,卖方对其提供的所有产品,无论是工艺、MBR 膜组件、材料或软件的缺陷,在24 小时内积极响应并免费更换和修理,必要时派遣有经验的工程师到现场处理,处理后产品的质保期仍然维持到原定的质保期为止。(8)卖方应具有较多资深的服务技术人员,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4 小时内给子响应,24小时内通过电话、视频、邮件等配合解决问题,如有必要,须在 10日内赶赴现场并配合解决现场问题。(9)MBR 膜组件在质保期满前,如因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卖方应免费修复、更换;修复、更换后的零部件保质期为 12 个月;如因买方原因造成的问题,卖方也应及时修复和更换,所发生费用由买方承担。(10)如在安装和试运期间发现 MBR 膜组件零部件的缺陷损坏情况,在证实MBR 膜组件储存、安装、维护和运行都符合要求时,供方应尽快免费更换。(11)因买方进水水质超出设计范围或生化池生化性未达至膜池要求等情况不属于质量问题.......该协议还约定了买卖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020年12月23日,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送通知函,该函载明:致:北京中电国核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已经完成陕西哈拉沟1号膜池的 4个膜组与开拓2个膜组安装工作,但因贵公司工艺调试原因,目前哈拉沟还有部分剩余的平板陶瓷膜组迟迟没安装,未进行验收。经贵方要求,我公司决定再次安排技术工程师到哈拉沟项目施工现场协助贵方完成剩余平板陶瓷膜组的指导安装和调试。由于我公司项目较多,工期紧张。经过协调安排本次技术人员指导时间最多只能提供 15 天的膜组指导安装调试技术支持。生化工艺调试贵公司需要安排专业人士调试。如果 15
天内贵公司本项目的生化工艺再调整不好,我公司将不再无偿安排工程师上门做技术支持。本项目的验收款也请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如果贵公司同意以上协调,我公司于3个工作日内安排技术工程师去贵公司哈拉沟项目现场给子技术支持,请贵公司在收到此通知函后给予确认答复。
2021年3月9日,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催款函,载明贵我双方于2020年6月24日签订的《陶瓷膜销售合同》,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货和模组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工作,按着合同第七条发货及结算方式、第八条违约责任等条款约定,贵方应按着合同于3天内支付安装调试款(既人民币捌万捌仟肆佰捌拾元整,小写 88 480元整)。请贵方接函后3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述款项。
2021年3月17日,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再次向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催款函,该函载明:贵我双方于 2020 年06月24 日签订的《陶瓷膜销售合同X(编号:Bx-M20200619),协议约定,贵方采购的膜组用于两处污水处理厂(项目名称:哈拉沟矿污水处理厂、开拓准备中心厂区污水处理厂),我方按合同约定将膜组已全部发货至施工现场,并于2020 年08月03日安排技术人员张海池至现场指导安装和调试,于2020年09月16日开拓准备中心厂区污水处理厂2套膜组安装和调试完毕,项目哈拉沟矿污水处理厂的1号膜池 4套膜组安装和调试完毕(贵我双方签字确认),因贵方原因项目哈拉沟矿污水处理厂的2号膜池 4套膜组没有安装和调试。我方于
2020 年 12 月23日致函贵方并安排工程张海池到现场进行技术支持,并催促进行膜组安装(哈拉沟矿污水处理厂的2号膜池4 套膜组),截至 2021 年03 月17日,因贵方原因项目哈拉沟矿污水处理厂的2号膜池4套膜组仍然没有安装,按合同约定,贵方已经过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安装调试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请贵方接函后3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述款项。
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9日、2020年7月17日、2020年9月28日通过中国建设通银行账户向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88 480元、100 000元、430 880元、61
936元、70 784元,共计 752 080元。
2021年6月16日,鄂尔多斯市神东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哈拉沟副井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排口样品所检项目中悬浮物的检测结果不符合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A标准的规定,其他项目检测结果符合该标准。
2021年2月2日,神东矿业服务公司出具《矿业服务公司关于“哈拉沟副井生活污水处理厂水质在线检测数据超标”责任追究报告》。该报告载明:原因分析:(一)沈阳皓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组织不力,施工技术人员专业性不强,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指导意见及下发的整改通知单未能及时做出处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工,是导致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二)中北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交付的改造工程施工图存在设计缺陷,不能够有效指导施工。在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异议时,设计人员未能及时拿出指导意见,且改造全过程未到现场指导施工,是导致此次事件的又一主要原因。(三)水暖服务处、哈拉沟水暖服务部,在改造期间运行管理不到位,导致水质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是导致此次事件的直接原因。(四)水暖服务处、哈拉沟水暖服务部,未能认真厦行现场管理责任,对施工单位进度控制不到位,导致改造工程未按合同工期竣工,是导致此次事件的又一原因。(五)工程管理部对工程施工进度监管不到位,导致改造工程未按合同工期竣工,负监管责任。(六)技术管理部对污水厂环保运行指导,监管不到位,负监管责任。
2021年8月27日,神华神东矿业服务公司水暖服务处出具《哈拉沟副井生活污水处理厂、开拓准备中心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情况汇报》,该报告载明调试运行中存在如下问题:哈拉沟副井生活污水处理厂:1、2#池目前处于试运行期,日处理量约
350m/d,无法满足设计日处理量 575m³/d 需求,1#池于 2021 年8月13开始改造。2、缺氧池和厌氧池搅拌机功率小,无法均匀搅拌。3、格栅机不符合设计要求(设计要求安装细格栅,实际安装粗格栅),且长度尺寸不足,无法正常捞渣,经常堵塞调节池提升泵。4、二层药箱内搅拌机头经常脱落,腐蚀严重。5、出水管路电磁流量、转子流量、自控系统流量数据统计不一致。6、PAC 加药计量泵损坏,无法控制药量。7、2#MBR 膜池组件产水与反洗由液位控制,现液位计计量不准,导致自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8、所有设备未安装接地线,配电柜无防火包,无电路图。9、电缆桥架内电缆未归类整理,未加盖板,桥架与桥架之间接地未连接;二、开拓准备中心生活污水处理厂:1、格栅机不符合设计要求(设计要求安装细格栅,实际安装粗格栅),且长度尺寸不足,无法正常捞渣,经常堵塞调节池提升泵;2、MBR 膜组件曝气不均匀,影响出水水质。
2021年10月13日,神华神东矿业服务公司工程管理部出具《开拓准备中心生活污水厂提标改造工程存在问题的函》,该函载明:开拓准备中心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 240㎥/d,现实际处理能力 120㎥/d,处理能力严重不足。预验收后膜后出水调到 15㎥/h,反冲洗水量约 5㎥/h,按此计算24小时处理
量为240㎥/h,但水质变差。2、污水厂出水水质不稳定,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时常有超标。抽吸泵运行时,MBR膜组件曝气系统启动后,抽吸泵只抽空气不抽水,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目前爆气系统处于停运状态,容易导致污泥在膜组件堆积。3、设计要求格栅机为细格栅,实际到货安装格栅为粗格栅,格栅机耙齿间距大大且长度不足(与找术要求不符),污水从格栅下部流入无法正常捞渣,导致提升泵经常堵塞,故障频繁。要求按投标文件技术要求更换细格栅,维修调节池污水提升泵。
同日,神东煤炭矿业服务公司工程管理部还出具《哈拉沟副井生活污水厂提标改造工程存在问题的函》,该函载明:1、哈拉沟副井生活污水厂设计处理能力1150㎥/d,现实际处理能力600-720㎥/d(膜后出水约34㎥/h,反冲洗水量约8㎥/h,按此计算24小时处理量为624㎥/h),处理能力严重不足。要求增加膜组件以达到设计处理能力;2、MBR 膜池未进行曝气,未按照设计工艺运行,不能实现膜生物反应器的作用,仅仅起到过滤作用,且曝气运行时出水水质 SS超标;3、新更换粗、细格栅机耙齿间距太大(与技术要求不符),无法正常捞渣,且与原来的除渣机不配套,无法正常除渣,导致回流泵及提升泵经常堵塞,故障频繁。要求按投标文件技术要求进行更换格栅;4、现己开始运行新系统,部分设备仍然在旧系统配电柜控制,建议尽快在不影响运行的情况下切换配电柜。5.新系统需恢复并包含原有自控监测全部内容(好氧池鼓风机运行状态和自控操作;调节池液位及调节池提升泵运行状态和自控操作;所有旧系统数据如回用水池液位、溶解氧、污泥浓度、污泥池液位出水流量)。建议更换D0仪器、污泥浓度检测仪等仪器,完善新的自控态画面以恢复并包含原有自控监测全部内容;6、设备安装接地线,电缆桥架内电缆未归类整理,未加盖板,配电柜无防火包,无电路图。建议归类整理电缆桥架内电缆,配电柜配备防火包,电路区、做好防火封堵并安装设备各接地线。7、新增钢结构防腐不到位;8、部分设备及管路不完善需进行整改:污泥回流泵管路连接为消防水带,建议更换为钢丝软管;污泥回流泵固定绳更换为钢丝绳,加药水管为临时软管,建议更换为PVC水管连接:篮式毛发过滤器少一个提篮,建议配备;PAC 加药计量泵运行失灵,无法控制药量,现在用阀门控制,建议更换;MBR 膜池液位计不准,自控系统存不能自动运行情况,建议尽快整改:东侧曝气系统排水管未连接,后期会影响曝气量造成曝气头堵塞,建议恢复排气管;西侧缺氧池搅拌机坏,西侧MBR 膜池排污管与回流池连接,建议维修搅拌机,更改管路;9、MBR 膜西侧两台新安装排污泵未使用,起吊出来备用。
庭审中,经法庭询问,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均认可收到两批货物的时间分别为2020年8月4日及2020年9月16日。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称2020年9月16日到的4组机器因为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因没有安装,但是现在已经在使用了,未安装的原因是虽然产品已经进了膜池,但因为另外一个池子生化没有调试完成所以无法安装。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拒绝验收,但整体项目已经验收。验收就是试水。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称2020年9月16日到的4组机器系其自行安装,因为膜质量问题,出水不合格,现在也没有验收,协议中明确约定需要安装进行调试。
庭审中,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还称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未向其提出过膜漏水问题,是向北京**精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过相关问题。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称质量问题都是现场进行沟通的。
庭审中,法庭询问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主张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供货产品有质量问题是否申请鉴定,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庭审结束后七日内并未向法院提交申请,视为其不提出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精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实质上是同一公司,北京**精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工艺调试技术服务调试协议等合同能否视为是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二是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出现膜片漏水、水管、接头破裂等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三是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能否要求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质保金。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首先,从两个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上看,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精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均具备独立的法人身份;其次,综合本案涉及相关的《陶瓷膜组销售合同》《开拓准备中心生活污水提标改造工程哈拉沟副井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技术协议》《工艺调试技术服务调试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来看,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陶瓷膜组销售合同》《开拓准备中心生活污水提标改造工程哈拉沟副井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技术协议》主要涉及购买设备的条件参数及设备所应达到的技术质量标准,而北京**精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工艺调试技术服务调试协议》及《补充协议》主要涉及到前述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工作,四份合同的内容具有先后顺序上的相关性,但不具有一致性,即由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货,由北京**精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装调试。因此不能认定《陶瓷膜组销售合同》《开拓准备中心生活污水提标改造工程哈拉沟副井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技术协议》《工艺调试技术服务调试协议》《补充协议》系同一个合同主体所签;再次,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752 080元,向北京**精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94 800元,并称所支付 752 080元为货款、94 800元为服务费亦与上述论述相符;最后,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庭审中称两家公司人员混同,均有名为张海池的员工对案涉工程签字,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称系因为张海池发生工作调动,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亦未能进一步举证两家公司存在人员、财产混同等情况。综上,无法认定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精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实质上为同一公司。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首先,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催款函后并未对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异议,而仅对北京**精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调试安装工作提出过异议,故视为对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催款函内容的认可。其次,根据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矿业服务公司关于“哈拉沟副井生活污水处理厂水质在线检测数据超标”责任追究报告》、《哈拉沟副井生活污水处理厂、开拓准备中心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情况汇报》、《开拓准备中心生活污水厂提标改造工程存在问题的函》、《哈拉沟副井生活污水厂提标改造工程存在问题的函》等文件可知,目前案涉项目存在的污水水质检验不合格是由于存在施工安装人员专业性不强、项目设计缺陷、搅拌机、格栅机、管路电磁多个设备存在问题等多种因素造成,无法具体证明系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货导致案涉项目存在目前问题;再次,庭审中,法庭询问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进行验收的原因,中电国核公司称系由于膜存在漏水情况,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过该问题;最后,结合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向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交付合格证、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的时间远晚于交付货物交付时间等多事实,无法认定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陶瓷膜组销售合同》及《开拓准备中心生活污水提标改造工程哈拉沟副井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技术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按《陶瓷膜组销售合同》协议约定向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交付陶瓷膜组件。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亦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了预付款、发货款及到货款。庭审中,双方均认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售设备分别于2020年8月4日、2021年9月16日到货。根据《陶瓷膜组销售合同》的安装调试款及质保金的约定,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安装完毕,通知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验收,双方验收后3个天内,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
480元;在12月后质量无异议时候,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44 240元。在《开拓准备中心生活污水提标改造工程哈拉沟副井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技术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检验和验收条件为:MBR 膜组件在出厂前,卖方应根据 MBR 膜组件的性能测试和规程对每台 MBR膜组件进行测试和检验。卖方应买方出具合格证,买方可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卖方工厂对
MBR 膜组件的试验及检验工作。买方和/或其所委派的代表有权利见证卖方执行的检验和试验,并且审核卖方的数据和记录。初验:(1)卖方将膜架和膜片等膜组件发货至施工现场时进行外观和订货数量初验。(2)膜架和膜片尺寸检验、外观检验、订货数量检验;安装后验收:(1)膜组件由卖方安排2名人员进行组装,买方安排2名人工协助组装。(2)膜组组装完成后,由卖方指导吊装进膜池,卖方己经完成交货,双方进行验收;调试验收:(1)卖方提供膜组接水管和曝汽管接口数据图纸,由买方人员按膜池图纸联接进出水管和汽管;(2)买方需在保证好氧池生化调试正常,生化池产水 COD 小于 100mg/时,进入膜池,此进膜池产水量作为调试后验收数据。根据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两份催款函显示,其已经按照《陶瓷膜组销售合同》、《开拓准备中心生活污水提标改造工程哈拉沟副井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技术协议》的完成交货和模组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工作,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亦并未向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故认定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了交货和模组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工作。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质保金的条件已经成就。综上,对于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质保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还要求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股份公司自2020年3月17日支付违约金,该起算时间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对于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股份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陶瓷膜组销售合同》及附属协议、《工艺调试基数服务调试协议》、《补充协议》,要求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付货款752 080元及技术服务费用94 800元并支付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损失595 24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如前述,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陶瓷膜组销售合同》、《工艺调试基数服务调试协议》合法有效,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剩余货款及质保金,《工艺调试基数服务调试协议》、《补充协议》系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精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在本案中进行处理。亦如前述,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案涉项目验收失败,故对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货已付货款、服务费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与北京**精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其他纠纷,可另行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剩余货款88 480元;
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44 240元;
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8 4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1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四、驳回北京**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55元,保全费904.8元,由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8890元,由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芳
二○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温倩茜
书记员郑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