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4558号
申请人:***,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5479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与被告江阴市华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江阴市华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阴市华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