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华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江阴市华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4558号 申请人:***,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5479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与被告江阴市华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江阴市华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阴市华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 莉